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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为拍卖行业提供服务和支持

张雄艺术网 http://www.zxart.cn发布时间:2017-01-18 来源:上海大学 作者:陈佳

摘要: 政策的出台规划和推动着中国拍卖市场的出现和发展,随着行业的发展,政府不断调整政策,为拍卖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持。

原标题:拍卖行业的政策支持

 

自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资本的趋利性影响了中国投资市场的走向。与此同时,艺术品收藏展现出资产保值和增值的功能,并且能给人们带来丰富的精神享受,逐渐成为投资者瞩目的一个焦点,艺术市场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这极大地带动了中国艺术市场的繁荣,新时代的收藏族应运而生,掀起了中国艺术史上前所未有的收藏潮。中国内地文物界因势而行,适时调整传统的艺术品交易方式,引进国外现代的拍卖方式,艺术品拍卖市场在中国大陆逐渐兴起。


政策调整为拍卖市场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持


建国初期,上海尚存25家拍卖行。1958年,旧中国遗留的最后一家拍卖行在天津关闭,一个拍卖业的旧时代终结。1986年11月,国营广州拍卖行正式成立。1989年3月,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中明确要求在若干个中心城市试办拍卖市场,开展各类公务的拍卖业务。随后,国家体改委决定,在沈阳、北京、广州、天津、上海、哈尔滨、大连、重庆等城市进行试点,恢复拍卖业。这是我国政府首次在正式文件中对拍卖业加以承认。[1]


1992年10月3日,深圳市动产拍卖行(现深圳市拍卖行有限公司)敲响了中国艺术品拍卖的第一槌;1992年10月11日,92北京国际艺术品拍卖会开辟了文物走向拍卖市场的先河,揭开了中国艺术拍卖的新篇章。[2]1992年8月,朵云轩注册成立国内第一家艺术品拍卖公司——上海朵云轩艺术品拍卖公司,并于1993年6月17日举办首场艺术品专场拍卖会,这是上海开埠150多年来举办的首场大型艺术品国际拍卖会。1997年,公司扩大业务范围,更名为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1993年5月,国内第一家股份制拍卖公司——中国嘉德国际文化珍品拍卖有限公司成立,12月更名为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为探索现代企业制度迈出了第一步。这两家拍卖公司的成立,宣告着中国艺术市场的第一个繁荣期即将到来。政策的出台规划和推动着中国拍卖市场的出现和发展,随着行业的发展,政府不断调整政策,为拍卖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持。


一、 政策对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引导


1994年7月,国家文物局颁布了《关于文物拍卖试点问题的通知》和《文物境内拍卖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这不仅有效地挖掘和保护了大陆文物市场,而且为海外文物回流大陆开辟了有效通道。1995年4月5日,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发布《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1995年12月15日,国家文物局批准,在中国嘉德、北京翰海、北京荣宝、中商盛佳、上海朵云轩、四川翰雅等6家企业实行文物拍卖直管专营试点,并于1996年,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一九九六年文物拍卖实行直管专营试点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这6家企业进行文物拍卖的范围。


1996年,国家文物局出台了“文物拍卖企业在境外征集的文物拍卖标的,在境内滞留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有特殊需要,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以及对于旅客进境时随身携带的文物报告海关登记,由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开封,可以免除进口税收的规定。国家文物局这一重要举措,保证了新中国成立前流失到海外的重要文物回流到祖国大陆的渠道畅通无阻,也扩大了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货源,促进了中国文物艺术品的国际交流,提高了中国文物在国际上的地位。[3]一时间文物交易成为市场热点。1996年12月24日,国家文物局颁发《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鉴定管理的通知》,“定向专拍”被首次提出。2003年7月18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发布<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这既保证了重要文物由国有博物馆收藏,避免了重要文物的流失,又照顾到文物持有人的经济利益。


2001年11月15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颁发“一九四九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和“一七九五年至一九四九年间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的通知》,此《通知》对于保护中国文化遗产,提高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国际地位和经济价值,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7年6月5日,国家文物局下发《关于印发〈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通知,此“标准”从公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开始实行的《文物出入境鉴定参考标准》同时废止。此《标准》规定:“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2007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发布第42号令《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规定了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2007年11月,国宝级海外回流文物被叫停,使海外回流文物的真假受到质疑。2012年7月2日,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2013年3月,国家文物局发布《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第二批)》的通知,将近年去世的著名书画家的相关作品列入文物出境限制范围。这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表明政府对文物的重视,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管。


2007年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个人通过拍卖各种财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出相关规定。该通知规定,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计征税收,其中包括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财产,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个人所得税,拍卖海外回流文物征收2%所得税。个人财产拍卖所得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收代缴。这一政策的出台,比此前的规定具有更加明确的可操作性,并明确了“强制执行”的特征。[4]国家对艺术品拍卖转让个人所得实行征税,既是对艺术品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也是通过税收这种调节手段,促使艺术品交易市场逐渐规范的有效办法。


1995年6月22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北京成立。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有了行业系统的组织领导,引导全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在健康、规范的轨道上发展前进。1999年8月,中国嘉德、北京翰海、中商盛佳、上海朵云轩、北京荣宝、广东古今等多家企业联合发出“行业自律倡议书”,夯实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确保规范操作,一时间其他拍卖公司纷纷效仿,建立良好自律机制渐成行业风气。1999年11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成立。与此同时,国内各拍卖公司与海外艺术品收藏家和单位建立了联络关系,出现文物回流潮,收藏队伍也开始在国内逐渐培养起来。


2010年7月,商务部公布了《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行业标准,此《规程》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召集全国拍卖业专家,经过4年时间起草修订的。这不仅是我国拍卖行业恢复发展20多年的第一部行业标准,而且凸显了拍卖行业是中国艺术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支柱之一。2011年6月10日,中拍协发布《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明确禁止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坚决杜绝“假拍”行为,并强烈呼吁国家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拍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中拍协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 法律对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规范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不是商品,私人收藏的文物,除了送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5]针对市场上愈演愈烈的造假行为,主管部门加紧立法,《上海市文物经营管理办法》于2000年上半年出台。《办法》中对艺术品拍卖的经营规模、文物制假作伪的处罚都有明确规定。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新文物保护法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文物。”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第五十五条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6]随着民营企业参与艺术品市场,大陆艺术品市场需求大增,竞争激烈,甚至出现供不应求,市场价位被不断抬升,百万元及以上拍品大量出现。


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列》,经营文物拍卖的企业,即文物与艺术品拍卖公司,历经十年沧桑坎坷,终于名正言顺地写入了文物保护法,取得了合法的地位,这是对发展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最大的政策支撑。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做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二)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文物保护法根据艺术市场现实需要不断完善。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并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法的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第五章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7]《拍卖法》的颁发与实施,不仅促使中国的拍卖行业与国际的拍卖行业接轨,同时因为加强了文物行政部门与商务部门对于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同抓共管,确保了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规范与健康发展。中国的拍卖市场开始纳入法制化管理阶段,这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2002年4月至8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举办首届中国文化艺术品联合拍卖活动,以此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颁布实施五周年及中国恢复艺术品联合拍卖十周年。中拍协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22家成员单位与全国100多家拍卖企业参加了这次活动,共举行拍卖会260多场,拍品32000多件,成交额15.35亿元人民币,拍品中海外回流的中国文物艺术品达40%。[8]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但有关第五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令消费者诟病的不保真条款仍未有所改变。拍卖法在规范拍卖市场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1]秦春荣主编. 艺术品拍卖[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06,第165页。

[2]西沐.需要反思:改革开放30年中国艺术品市场政策[N].美术报,2009.03.28(第012版)。

[3]赵榆. 中国文物拍卖市场20年综述[J].中国美术,2012(01),第133页。

[4]西沐著. 中国艺术品市场概论 下[M].北京:中国书店,2010.01,第520页。

[5]孙福泰,张红帅主编. 文化市场基本知识[M].大连:大连出版社,1998.12,第145页。

[6]陶玉霞编著.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09,第852页。

[7]陈少湘,李沙主编. 中国拍卖手册[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08,第77页。

[8]温桂华.关于中拍协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报告[J].中国拍卖,2005(Z1),第33页。


(责任编辑:小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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